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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best66 原创,仅能代表本人的个人见解。
觉得工信部不让 .org 域名备案存在法律问题,于是乎,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我在 2018 年 12 月 29 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书面邮寄了建议信。
当时我是冲着法工委号称“备案审查建议要件件有回复”,怀着一腔热血去寄信的。可惜,两年来,我并没有收到任何回信。也不知道是不是法工委用了平邮的缘故,加个挂号实在不贵啊…算了,我向来是害怕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中国人的。
我当时一共向法工委提出了五个法律问题。在我寄信三个月以后,也就是在 2019 年 3 月 27 日,工信部出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9〕87 号),其中很明确地回答了我的两个问题(我建议信原文的 1.1 和 1.3)。我没有收到回信,所以也不知道是不是我的信起了推动作用。不过,看到工信部有积极动作,我当然还是非常欣喜的。然而之后忙了起来,也就几乎要忘了这件事。
今天惊闻网信办在 2021 年 1 月 8 日出台了最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整体读了一遍,震惊地发现此次新规简直是在字里行间都与我之前写的建议信针锋相对,完全回答了我剩下的三个问题(1.2、2.1 和 2.2),几乎就像是一部为我量身定做的新法律…至此,我相信我的信起了推动作用。五个在中国互联网历史上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终于有了盖棺定论的回答。
至于答案嘛…
答案是:法律有问题,我们就出新法律。
接下来就看看工信部和网信办是如何回应我的五个问题的吧。
工信部和网信办的回应
我的质疑 1:到底能不能自己提交备案材料?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说过,现行的接入商代备案制度其实是没有法律明确的,这次新规让这种制度有了法律依据: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 年 1 月 8 日)
我的质疑 2:备案当面拍照违反《立法法》第六条,不具备可执行性
于是,工信部弄了个远程的:
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可采用“人脸识别”“唇语识别”“动作识别”等技术手段,采集确认 ICP 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并与其提供的主体身份证件、权威库留存的主体身份证件进行交叉比对。验证一致后,向“工业信息化部 ICP / IP 地址 / 域名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9〕87 号)
我的质疑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 号)试行十年之久仍在试行
工信部回答:
不具备电子化核验技术能力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要求其严格落实 64 号文现场核验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9〕87 号)
看样子就是要继续试行的意思。
我的质疑 4:.org 域名到底能不能备案?
这次新规再次以明确的态度确定了,没有在中国登记的顶级域名就是不能再备案了: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 年 1 月 8 日)
我的质疑 5:强制使用规定的顶级域名,违反上位法吗?
第八十条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 年修正)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论述过,工信部、网信办通过部门规章和通知的方式规定备案人必须使用特定的域名,是很有可能违反《立法法》第八十条的。况且,工信部此前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6 年 3 月 25 日)第三十七条中写入了类似的规定,但迫于国内外各种争议,2017 年正式出台的新版《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去掉了第三十七条。然而,此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来势汹汹,而且再次要求“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很有可能是下定决心要推行此项政策了。不过,究竟这些存在争议的规定能否写入正式稿,还是需要进一步观察。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其他看点
看点 1:用境外域名、境外服务器也得备案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境内外网络资源向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 年 1 月 8 日)
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境外了。
看点 2:已备案域名即将不能转出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已备案的互联网域名如需转让,应提前在电信主管部门变更相关备案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帮助域名持有者对已备案域名实施转让。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 年 1 月 8 日)
这条影响有点大,有相关需求的话还是赶紧转出吧,不然以后可能连域名转出码都申请不了了。
看点 3:帮助他人获取境外被屏蔽的信息违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获取、传播前款被依法阻断的信息而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 年 1 月 8 日)
为他人不行,还是可以为自己嘛…
看点 4:不备案、不使用规定域名最高可罚 50 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 年 1 月 8 日)
你这又逼我备案,我博客又是 .me 域名所以没法备案,你效力又溯及境外…我是关站比较好还是交 50 万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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