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寄信!推动解决 .org / .me 域名不能备案的问题

Cent 的头像

寄信全国人大后续:工信部和网信办为我量身定制了两部新法律

本文章由 @best66 原创,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2019 年第一天,祝各位新年快乐!不论大家生活是否如意,还是要记得让自己开心起来。总之,开心就好啦🙄

事情是这样的,大家知道,2018 年以来,只有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域名注册局旗下的域名,才能完成网站备案。目前的情况也就是我的 .me 域名,还有更荒谬的就是 .org 域名等等一大批域名,无一例外,都不能备案。说实话,我一直对这事愤愤不平,而且我认为工信部的文件有法律问题。前几天刚好有个学法的同学提到了“备案审查”这种骚操作,先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九十九条 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 年修正)

简单了解了一下,具体管这个事情的地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然后又看了看前人寄信的案例,感觉不错。然后,这不现在要推进依宪治国了嘛,法工委最近还宣称是要对审查建议件件有回复,还有复函小学生立法建议的案例。于是乎,综合一下寄信的机会与风险,决定试试看。反正就是一封信,能碍着多少事呢,要是真能推动解决问题就最好了。

由于之前发文章吐槽过工信部的法律问题,轻车熟路,花一个下午写完了建议信,12 月 29 号,直接发 EMS 寄给了北京:

然后很快,12 月 31 号签收。赞一下人大,原本以为在假期不会这么快签收的:

信件全文

请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进行审查的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是 XXX 的 XXX。本人在 XXX 热衷于网站建站工作,在 XXX 也曾担任过 XXX 网站维护工作。因此,我一直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以下简称“网站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关心。

2018 年年初,我发现我早已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购买的 .me 后缀顶级域名无法完成网站备案,且国际通行的 .org 后缀顶级域名(适用于各类组织机构、非盈利团体)也无法在中国大陆境内完成网站备案。经过研究,本人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 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 号,以下简称“通知”)非常不合理、涉及违反上位法的问题,现依照《立法法》第九十条,建议贵机关对它们进行审查。

1. 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第一段 基础电信企业和各接入服务商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申请备案之前,要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

《工作方案》二.1.(2) 接入服务单位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预核验:初步判定主体信息是否真实,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核验联系方式是否正确

1.1 《工作方案》违反立法法第六条,模糊、不具备可执行性

1、《工作方案》重新说明了备案申请人委托接入商代为履行备案手续时需要的流程和材料,但只字不提公民直接提交网站备案时需要的流程和材料。由此,公民理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第 292 号令),直接向各省通信管理局提交材料。但《工作方案》发布后,全国各省管局均不再接受个人直接提交网站备案材料,并强制要求公民委托接入商进行代备案。根据工信部自己发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公民应该以自愿原则委托接入商代备案。《工作方案》的模糊规定导致各省管局均已涉嫌违法。更严重的是,阿里云等接入商对其网站代备案系统的使用有商业上的限制,例如需要额外购买其服务器产品才能再获得几次提交代备案的资格。《工作方案》非法增设了公民的义务。

2、《工作方案》要求接入商对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拍照。但众所周知,接入商和备案申请人基本不会在同一地区,例如,公民可以在北京购买上海地区接入商的服务器。在目前的实践中,全国各地接入商均规避了此规定,例如,阿里云会邮寄拍照背景幕布给备案申请人,备案人自行用幕布拍照后直接上传照片。由此可见,《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已经完全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1.2 《工作方案》违反立法法第八十条,无依据增设、减损权利和义务

《工作方案》要求接入服务商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备案申请之前对备案申请人信息进行“预核验”。由此可见,工信部强制要求接入商代收材料、核验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这将行政许可材料核验的义务、行政许可是否受理的决定权非法交由商业机构,非法增设了公民的义务,导致备案申请人在没有向各省管局提交材料之前就可能被拒绝,严重侵犯了公民依法提交行政许可材料、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决定、依法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接入商的确有核验信息的义务,但无权捆绑在网站备案流程中对信息进行核验,并享有对网站备案是否受理的决定权。

1.3 《工作方案》试行八年之久仍在试行

《工作方案》时至今日仍在实际执行并处于试行状态,可见其可能至今没有经过完整、严肃的讨论。

2. 《通知》

《通知》三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 / IP 地址 / 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对接,报送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通知》五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时,应通过备案系统查验域名注册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备案系统中备案的域名除外。

2.1 《通知》违反立法法第六条,对重大事项不明确

早在 2016 年 3 月 25 日,工信部发布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应当由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由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然而,此办法在修订征求意见后,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正式实施,而第三十七条已经去除。由此,此条规定已不应该继续施行。

我的 .me 域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阿里云),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但依照《通知》的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该与备案系统进行对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通过备案系统查验域名注册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而 .me 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属于黑山共和国,根本无法与备案系统进行对接,这直接导致我早已在阿里云合法购买的 .me 域名在 2018 年 1 月 1 日《通知》实施后,无法在境内合法备案。《通知》忽略了关于域名的重大、关键问题,应该重新进行讨论。

2.2《通知》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立法法第八十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92 号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然而,如上一点所述,《通知》施行后,明显附加了必须使用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域名进行备案的条件,而不是“材料齐全”就能备案。并且,根据上一点,此项条件的唯一法律依据已经在征求意见后停止正式实施。由此,《通知》违反立法法第八十条,非法增设了义务。更导致了公民、法人已有的域名资产无法在境内合法备案,造成了直接的严重损失。如果工信部执意推行此政策,则应该对我早已在阿里云合法购买的 .me 域名进行赔偿。

此外,与此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也只涉及了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实名认证问题,同样不能成为工信部对备案非法附加上述条件的法律依据。另外,在《通知》施行之前,境外注册的域名如果在境内接入,本身就需要备案,在备案时,工信部也一直采用核验境外域名的 whois 信息来进行实名认证,whois 已经完全可以进行有效的实名验证,因此,现在也完全没有必要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报送实名信息至备案系统。而且,不论境内外域名,只要网站在境内接入,相关执法机关通过备案信息已经可以找到对应责任人,因此,完全没有必要限制公民自由选择域名种类。而境外域名在境外接入时,本身也就不属于中国法律的范畴。此外,境外机构不可能全部在境内注册,跨国公司等也不可能将其域名全部转入国内注册商。《通知》不仅限制了国内域名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也限制了国际域名进入国内,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限制了公民、法人的权利,造成了完全没有必要的成本浪费,应该重新进行讨论。

总结

综上所述,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进行审查并纠正,具有维护法制统一,捍卫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法人权利,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改善立法质量等重要意义以及示范效应,谨请贵机关立案处理。

此致
敬礼

建议人:我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重要:不接受人身攻击

就是这样啦,反正,等后续看看有没有复函吧,不过估计最快也要半年以后了。没有学过法,好多地方也不知道说得对不对,轻喷😂

不过,如果你不觉得我写的东西有法律上面的错误,或者你根本不想看我写的东西,就是单纯想骂我的话,骂之前请先参考这篇文章:《对话撬动著名商标制度废止的学生:给31省写信后还曾遭嘲讽》

评论

《 “已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寄信!推动解决 .org / .me 域名不能备案的问题” 》 有 27 条评论

  1. 我寄的地址: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 1 号
    邮编:100805
    电话:010-63093389

  2. 精神上支持你。However, it’s not a country ruled by law. 🙁

  3. 支持你,我也是.me域名,因为不能备案折腾好久,最后还是租了境外的服务器才能访问

  4. po主知不知道,在2005年以前,是不需要备案的。网站随便做,切换空间商无比顺畅自然,就是修改个A记录的事。
    之后,有了备案制度,基本上是走个形式,站长直接在工信部备案网站提交信息,20天自动下号。而且并不强制。也没有白名单这个说法,这时候才是名副其实的“备案制”。
    再后来,备案制度经过两度变更。最终演变成了现在这样。网站主无法直接提交备案,接口只提供给空间商。
    权限也由工信部下发到省管局。这是最尴尬的,结果就是每个省的审核要求都不一样。有的省要求必须关站,有的省要求必须开站。有的省限制单个主体只能备3个网站。有的省根本不给备案。。
    再后来,备案制度进一步演变,禁止国外域名备案。限制域名后缀。。未来可以预见的!不合理的东西会进一步增加。而且最关键一点:每个省都不一样。有的严格点,有的宽松点。这完全看你的投胎水平,户籍那个省份。。

    说了这么多,我只想强调这一点:把”备案制“执行成了”审批制“这本身就是违宪的。
    本来网站也是先开设,后备案。但各大机房有了白名单这个东西,只放行备案域名。这是2009年陆续开设的。在2009年的一波审查风暴中,全国一共几十个机房被强行拔线。先后导致几十万网站瘫痪。损失无法估量。基本一个机房查出一个问题网站,整个机房就直接拔线。后来各大机房为了自保,增设了白名单制度。这就是白名单的由来。

    如果把互联网政策比作一辆车,那么这辆车只有倒挡。你居然指望这辆车向前开?任何行为,只会刺激司机猛踩油门,加速倒车。

  5. 这是备案系统变更过程中两个小插曲:
    工信部系统技术之差,令广大站长瞠目结舌:
    关键词1:《新备案系统无法查询部分域名 疑为网站安全考虑》
    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不是没人提意见,而是意见爆炸:
    关键词2:《给工信部反映问题:网站备案系统问题总结》
    面对太多的意见,工信部烦了!干脆取消了直接面向站长的接口,只对少数空间商开放。权限也下发到各省。就像现在这样,工信部就省心了。
    站长们的意见,最终就换来了现在这样的结果。

  6. 谢谢~真正的勇士啊,敢于面对一切不公说不。

    1. 感谢支持~

  7. 想知道后续

    1. 看前人寄信的案例一般是要半年才会收到回信,慢慢等吧😂

  8. 马克,等更新。

  9. 已经六月了,有后续一定要更新啊。博主

    1. 目前还是没有回复,有的话一定更新

  10. 有后续了吗

    1. 目前还是没有回复,有的话一定更新

  11. 有后续了吗+1

  12. 有后续了吗+2

  13. 9个月过去了,不会石沉大海了吧?

  14. 暂时可能没希望吧,我的. ne也不能备案

  15. 有回复了吗,持续关注。我是前天刚注册了一个la域名,后来才知道不能备案,真是太恶心人了,50美元白花了。

  16. 2020年了,昨天才买的org域名,只能丢国外空间,不知博主收到回复了吗?

  17. 可能要到2099年才会有结果,再等等吧😂

  18. 蹲后续,或者组织大家一起寄信。

  19. 支持!

  20. […] 觉得工信部不让 .org 域名备案存在法律问题,于是乎,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我在 2018 年 12 月 29 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书面邮寄了建议信。 […]

  21. […] 后续:已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寄信!推动解决 .org / .me 域名不能备案的问题 […]

  22. 你写得非常清晰明了,让我很容易理解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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